【劏房租管】政府最快年底推租賃規管 涵蓋工廈劏房等全港11萬個單位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7/06 16:04

最後更新: 2021/07/06 19:4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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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落實「劏房」租管的修例工作,宣布7月9日刊憲,7月14日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辯論條例草案。(左至右)運輸及房屋局副局長蘇偉文、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及運輸及房屋局主任(特別職務)陳嘉信。(梁偉榮攝)

政府落實「劏房」租管的修例工作,宣布7月9日刊憲,7月14日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辯論條例草案;預計草案三讀通過3個月後,即明年初可實施。屆時租客享有4年租住權保障,首個兩年合約結束後,有權續租一次;續租時加租幅度「封頂」最多15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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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建議引入新管制措施,劏房租賃雙方要簽署「規管租賃」協議,主要建議包括租期固定為兩年,期間租金可減不可加;只有租客有權在1年死約期後,給予業主1個月通知後停止租賃;業主不能要求租客支付租金、按金、設施賠償以外的款項。

另外,業主收水電費不得超過帳單收費總和;業主也須盡快維修保養「劏房」水渠、喉管、窗戶及電線;業主也需在「規管租賃」租期開始後60日內 向差估署提交租賃資料等。

倘業主違反水電收費規定,即屬犯罪,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萬元,再犯可處罰款最高2.5萬元。

運房局局長陳帆表示,立法最大困難在於定義「劏房」,目前已盡可能涵蓋不同類型劏房,包括住宅大廈、工商大廈、臨時構築物的劏房,例如天台屋、太空倉及籠屋等。

他又提到,部分「劏房」涉及非法佔用土地,若租務管制應用在這類「劏房」「劏房」,屆時或有可能向社會發出錯誤訊息。他指,是次立法已包括大部分「劏房」,重申不代表會將非法劏房合法化;強調租務管制不會應用在工廈內的非法「劏房」類別,同時強調實施時不會影響相關部門按現行法例採職的執法行動。

運房局主任陳嘉信指,租務管制框架可提供生住權保障,亦提到今次工作的目標並非取締「劏房」。他亦提到,「劏房」的定義可以參考建築物圖則或公契,以了解「單位」的定義,如租約只租出整個單位的一部份,便已可納入租管範圍之內。

他續指,當局會做好解說工作,讓業主及租戶了解到各自的權責,並將收集到的資料向公眾發放。

被問到執法行動是否有足夠人手,陳帆指會按現有機制進行人手調動。另外,對於立法中間或出現空窗期,因而或出現加租潮,陳帆回應指事實上由談論設租務管制至今已經存在,加上當下經濟環境及供求下,指現時未有出現加租潮的情況。

有記者問到當局為何不設定起始租金,陳帆回應指若要實施起始租金需要建立租金資料庫,以供差餉物業估價署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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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吳卓峰、曾卓鋒